研究生指导证书

所有被指派教授研究生课程或监督研究生研究的教员(全职和兼职教学教员和教员管理人员)必须根据以下政策的规定获得认证:
 

  1. 教师应根据相应学院公布的学术和/或专业成就标准,在其专业领域获得研究生教学认证, 在相应学科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 以及必要的终端研究生学位. 所有教员都可以获得为期五年的批准. 在批准期结束时, 研究生指导证书的续期由相关部门/学院和学院研究生委员会进行审查.
     
  2. 认证过程:在审查候选人的资格后, 适当的部门/学院主席提交研究生指导教员证书表格, 和必要的文件(C.V.,成绩单,执照/证书)提交给其学术学院研究生委员会. 在审查之后,学院研究生委员会将其决定的表格和所需的文件提交给学院院长. 院长批准或不批准推荐,并将决定通知学院委员会和部门. 如果有问题, 教务长将批准的有关教员资格认证的问题副本转发一份, 到先前的推荐或批准的水平. 应设法在推荐和批准机关之间解决这些问题. 如果这些努力不能解决问题,可以向教务长和学术事务副校长提出申诉. 签署表格的原件和适当的文件应保存在院长办公室. 签名表格的副本将被发送到研究生办公室.
     
  3. 例外和终止:本政策的例外,例如.g., 认证期限, 资格, 需要相应系主任的批准, 大学毕业生委员会, 学院的院长. 只有在明显特殊的情况下才会给予例外. 未能维持所需的生产水平, 创造性的学术或专业活动和令人满意的教学表现将导致终止教师的研究生教学认证.
     
  4. 研究生教员分配:学院院长负责确保所有教员在承担研究生任务之前获得认证.